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基本如下: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六条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四)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九条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