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规定法律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即许可法第十二条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此外,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