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类依据
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法的概念,直到今日,中外的法学家仍然没有达成***识。围绕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就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可以将各种各样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者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什么具有社会实效”。而自然法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要素之外,还必须要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最主要的定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