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告知以后仍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雇佣的关系。
案例中,该单位的做法不和法律规定的,该单位在得知洪某不愿签订的情况下,应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所谓的什么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支付补偿金的依据。所以在本案中,洪某的请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