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哪年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第78号令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分为总则,重点防护,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附则。
***9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①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人民防空建设在和平时期,必须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做好各项准备;在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行。
根据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利益需要,以城市和经济目标为重点,特别以大中城市、新建城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目标为重点;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