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和公民角度分析把权力关进笼子

一方面要赋予行政管理部门足够的权力,让他能够主动地做事情;同时也要设定一些界限,就是他不能越权,我们要赋予社会、公民和组织一些权力来制约政府。具体而言,一方面要保证权力能够行使,特别是公***权力。中国处在改革发展的过程当中,需要主动地积极地去行使。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随时都有一些渠道,就是给公民、组织、法人,让他们能够有机会、有手段、有条件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这点来说,也可以说这就是所谓的那个“笼子”,这个“笼子”就是法律制度。

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应该说,目前我国对权力的监督形式是不少的,有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干部人事、司法执法、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监督。但是,各种监督及监督机构还缺乏整体性和有机联系,因而存在“监督缺位”的情况。这就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形成相互支撑、协调运行、完备高效的监督体系。"

 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有了完善的监督体系,解决了“监督缺位”问题,还需要各监督机构真正发挥作用、形成合力,解决“监督打盹”问题。这需要从纵和横两个方向努力。纵向上,把自上而下、平行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实现权力运行监督不“空档”;横向上,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实现权力运行监督无“断点”。

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人民群众是最痛恨腐败的,他们中也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需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比如,应着眼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大推进信息公开、推行决策听证、开展施政评议等的力度,切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监督的渠道越多,监督的“死角”就越少,腐败滋生的空间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