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广告事件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北大满哥对文案内容享有何种权利?

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进行了专门规定。奥迪广告文案内容由北大满哥于2018年中秋节以文字形式发布于朋友圈,并在去年和前年以短视频的形式再次发布,北大满哥是广告文案所涉内容的创作者,对广告文案享有著作权。

二、奥迪广告文案抄袭属于什么行为?

奥迪公司未经北大满哥授权,将北大满哥创作的文案拍摄并发布广告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满哥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具体权利类型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摄制权、改编权等。

三、奥迪公司、广告公司、文案负责人谁来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哪些?

1、北大满哥作为著作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奥迪公司作为广告发布主体是侵权行为责任主体,北大满哥可起诉要求奥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因创意代理公司是制作广告的主体,其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奥迪公司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了著作权侵权条款,则奥迪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著作权案件中,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权利人可单独主张也可合并主张。

四、刘德华对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又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1、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依据该规定要求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该事件属于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北大满哥是因著作权侵权而主张权利保护,而非作为奥迪汽车的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因此,刘德华在该事件中不适用前述《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2、获得原创作者许可义务人非刘德华。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刘德华根据其与奥迪公司的合同约定对作品进行朗读或表演,奥迪公司、广告创意代理公司具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法定义务。

3、刘德华对广告短视频享有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独立的权利。因此刘德华先生对视频广告拥有独立的权利,可以授权奥迪公司、广告公司、发布者等使用该广告中涉及的刘德华先生的表演者的权利。

4、此外,刘德华先生因此次事件导致名誉受到损失或产生其他损失的,可以根据其与奥迪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奥迪公司赔偿损失。

五、广告创意服务团队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网络资料,在广告发布后,该广告文案的制作人员在自媒体发布该广告系出自其手的信息,复制粘贴文案的广告团队具有抄袭的明显故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广告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要向其广告创意负责人追偿。

六、广告发布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广告发布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通知-删除义务”,即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服务商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有义务及时进行删除,否则一旦被认定为侵权,要对扩大的损失与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七、满哥如何进行权利保护实现利益最大化?

满哥如起诉要求奥迪公司或广告创意公司赔偿损失,如何主张能实现赔偿金额最大化?《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确定著作权文字作品侵权案件损失赔偿方式: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北大满哥因广告文案抄袭事件造成了多少损失恐难以确定,即使没有此事件,北大满哥已经发布的文字和视频依然处于网络中,难以认定其实际损失究竟是多少。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奥迪公司作为侵权人违法所得亦难以估量,因此以奥迪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违法所得计量赔偿金额难以实现;以广告创意公司获得的广告制作费用作为损失赔偿金额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难推断,事件中的广告公司在奥迪广告制作中获得的制作费应当不菲。

3、权利使用费。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创作品稿酬计算标准为每千字80-300元;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4、法院酌定。按照前三项仍难以计算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标准为诉讼过程中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诉讼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如果奥迪公司、广告创意公司能够获得北大满哥的事后授权许可,对版权使用费达成合意,将实现***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