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区限行外地车规定
法律主观:
北京市的限行规定如下: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除上述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北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 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法律客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二条
本市提倡公民绿色出行,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选择公***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本市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