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辨认笔录

法律分析: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的两种情形: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

比如,在互殴案件中,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套头衫、戴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实践中不宜广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