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这里的法律效力不一定是针对法律,一些正规合法的条款、规章或协议都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包括:
1立法解释。这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另一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针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的区别
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
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
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的执行对象既有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6、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多为民法中的债权人,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就执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济不同:前者多为终审判决的执行,一般不会有救济渠道,后者在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强制执行。
由上可知,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