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政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组织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局机关调研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四)优抚科。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市各项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申报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五)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跨市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科(挂社会救助科牌子)。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的相关政策。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牌子)。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组织、指导福利彩票的管理、销售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挂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婚姻、收养、殡葬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承办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县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核申报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承担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