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D)。
A.自由性B.自律性C.附属性D.平等性。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民(自然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
三是国家。
(1)公民(自然人)
公民包含两类:一类是我国公民,另一类是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我国公民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因此能够参加相关的教育法律关系。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只能参加我国的部分教育法律关系,其范围由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条约及国际公约规定。
(2)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征。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无论是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还是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都可以依法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3)国家
国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国际法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从国内法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的教育立法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行政权,从而成为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体,则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