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行为人数的不同,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最为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和签订合伙协议的行为就是较为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较为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授予代理权,行使撤销权等。除上述分类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决议行为。决议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基于***同的意思表示而意图实现一定法律效果而实施的行为。决议行为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决议行为一般并不需要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是多数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二是决议行为一般需要依一定的程序才能设立。三是决议行为原则上仅适用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