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廉政法律制度
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万古不变的定理,唐代推行廉政法律制度的原因:
1 有利于维护唐王朝的统治
2 有利於防止权利的缺失和滥用,防止以前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3 有利於增强政府的权威。
4 维护人民的利益,得民心者得天下。。
主要措施:
官吏考绩制度,监察制度,是两项约束权力的行政制度。考绩制度可保证官僚队伍整体素质,;监察机关职能发挥得好,对官员腐败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唐代形成了一系列关于考核的具体法规,最著名的就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1.德义有闻;2.清慎明著;3.公平可称;4.恪勤匪懈。第一、二、四项都是勤政廉政的要求
官吏选拔是中国官僚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政治清廉与腐败的关键。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相应的官吏选拔制度,力图组建一支具有廉洁清正官吏队伍。
王亚南先生曾说:中国古代官僚的政治生活就是贪污生活。惩治贪污腐败和完善廉政法制,也就成为历代封建政权巩固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千年来,我国历代封建政权不仅都制定了极为严密的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从这些法律上看,都体现了从严惩处、以儆效尤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