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类型
行政救济的种类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属于司法机关的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免受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三种救济方式的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免受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根据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类型如下: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给付和行政救济区别是什么
1、行政给付:政府主体给特定人群(穷、烈属、灾民等等)发钱发物资给优惠,比如五保户的救济金,烈士抚恤金啊。政府本身没有做错什么,纯给好处的。
2、行政救济: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有错,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公民申请行政机关恢复或者补救自己的损失,这个时候,政府就要行政救济了。就是政府做错了,该赔人家的。
3、行政救助与行政给付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给付包括行政物质帮助、行政供给和行政补贴,而行政救助即行政给付中的行政物质帮助,是行政给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给付范围的大小不同,行政给付在给付范围上要大于行政救助。但二者在理论基础、实施主体等方面是一致的。
4、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有三种,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救济方式均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免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