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8条与《合同法》第52条的关系
1、规定范围包含关系
《民法通则》第58条是对所有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所以《民法通则》第58条相对《合同法》第52条的范围更广。
2、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通则58条规定的是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合同法52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两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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