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错误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划定,因重大曲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哀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谓゛曲解〞与゛错误〞在含义上是有区别的。゛错误〞属于作出意思表示一方的问题,゛曲解〞则是对别人意思表示理解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的゛(重大)曲解〞不仅包括゛曲解〞,而且包括゛错误〞,即不仅因错误,而且因(重大)曲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都有权哀求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错误可分为***同错误、相互错误及单方错误。
***同错误是指缔约双方犯了同样的错误,固然双方都知道并同意对方的意图,但双方都在某些根本的、基础性的事实上犯了错误。***同错误通常导致合同内容被掏空,合同应当因此无效。相互错误是指当事人双方都错误地领会了对方的意图。单方错误是指一方意思表示错误,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错误的存在。
在电子商务中,单方错误是最凸起的问题。因此,以下主要讨论电子合同缔结过程中单方错误的法律后果。
在单方错误中,法律所关注的不是交易的哪一方出了错,而是哪一方处于更利于避免错误后果的地位,哪一方就应当承担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这是由于既然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错误,当然处于更有利于避免错误后果的地位,因此゛知错〞的一方(不是゛出错〞的一方)应当承担错误的不利后果。
在电子交易中,假如交易双方事先就错误检修程序达成了协议,那么,不按照商定的错误检修程序行事的一方就应当承担因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而商定遵照程序行事的对方则可以不受错误的影响。这是由于只要那一方按照商定的程序行事,本来应该知道对方错误的存在。
从收件人的角度望,在收件人按照商定的验证程序行事,就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收到的数据电文是错误的情况下,该数据电文不应被推定为出于发件人的本意,发件人也不应因此受到约束。
数据电文的重复传输也是造成错误的重要原因。在一般情况下,每一份数据电文都应当被收件人视为独立的信息,但统一份数据电文被发件人或者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重复传输的情况也是常常泛起的。
在后一种情况下,假如收件人按照商定的验证程序行事,就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收到的某份数据电文是对另一份数据电文的重复,则该数据电文不能被视为一份独立的信息,发件人也不能受双份数据电文的约束。
在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电子交易中,一旦犯错,及时纠正的可能性仍是很大的。但是,在一方是电子代办署理人的自动交易中,人一旦犯错,想要及时纠正就不那么容易了。
电子代办署理人只能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运行,既不会゛随机应变〞,又不能゛合情合理〞。面对电子代办署理人,犯错的对方大声抗议也好,低声请求也罢,均无济于事。遇到这种情况,对方认真有理也说不清了。
因此,对一方是电子代办署理人的自动交易需要合用特殊的゛错误〞规则,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度的照顾。对方假如符合下列前提,可以不受其本人错误的影响。
其一,电子代办署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电子代办署理人的主人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在电子代办署理人的运行程序中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假如电子代办署理人已经给对方提供了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对方仍旧犯错,那么承担错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就应当是犯错的对方,而不是电子代办署理人。
其二,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及时将错误告知了电子代办署理人一方,说明了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对方的告知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所有相关情况综合判定,尤其应该考虑到对方与电子代办署理人的主人入行通信联系的能力。
其三,对方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利益。返还原物及恢复原状是处理发生错误的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因此,对方应当采取公道的步骤,将因数据电文错误所得的对价返还,或者按照电子代办署理人主人的要求将所得对价销毁。总之,无法返还的利益意味着无法挣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