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汉到唐的法制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

国刑律发生了从法治到礼教、重刑主义到恤刑主义、法不阿贵到刑分等级的变化这些变化实质是在齐儒阴阳学的主导下完成的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把刑罚的作用置于礼教的从属地位秦律奉行的重刑主义

在后世至唐的立法中逐渐被废止秦律在法律适用上虽然做到了“刑上大夫”

但对各种犯罪仍然规定“同罪不同罚”汉文帝后

“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逐渐复活

到唐律形成“议、请、减、赎、当、免”完整系统的法律适用体系

使礼治的“亲亲”、“尊尊”在律法中得到了更彻底和全面地体现汉以降

侵害父权和孝道成为刑律重点惩戒的对象

但实质是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关键词:秦、汉律 唐律 重刑主义 恤刑主义 一断于法 刑分等级 皇权至上 齐儒学

作者简介:陈红太(1956—)

法春晚林妙可抢话筒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中外政治制度专业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一、关于法治到礼教的变化

秦、汉律的蓝本要追溯到战国时代魏文侯时李悝著的《法经》《晋书?刑法志》云:“是时(指魏明帝定魏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始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

著《法经》 ……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

萧何定律”《汉书?刑法志》有这样的记载:“汉兴

高祖初渗入渗出关

约法‘三章’

曰:‘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

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

取其宜于时者

作律‘九章’” 瞿同祖先生在论述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时对秦、汉律的性质作了这样的表述:“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

纯本于法家精神”他认为

随着周封建制度的衰落

法家应运而生

为国君所重“这些法家在政治上即占优势

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

其所拟定之法律即娱乐新闻报道法家平日所鼓吹之主张李悝之《法经》

商鞅之秦法

固不待论

即萧何所制汉律亦全袭秦旧

为法家一系相承之正统” 不过瞿同祖先生也指出:“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汉律虽为法家系统

为儒家所不喜

但自汉武标榜儒术以后

法家逐渐失势

而儒家抬头

此辈于是重整旗鼓

想将儒家的精华成为国家制度

使儒家主张籍政治、法律的力量永垂不朽汉律虽已颁布

不能一旦改弦更张

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 瞿先生的这一论断

得到学界一些学者更为详尽的论证徐世虹的研究表明

汉儒学虽然在汉中期取得统治地位

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的地位已经确立

但作为正典的汉律仍秉承秦律的框架和规范

尚没有把汉儒学的礼教思想和主张贯彻到刑律的详细的条文和规范之中不过在诏令和刑律的司法解释中

汉2月21日山西地震儒学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比较好的和充分的体现和贯彻 陈寅恪先生也曾指出:“两汉之时虽颇以经义折狱

又议论政事

解释经传

往往取儒家教义

与汉律之文比傅引申

但汉家法律

实本赢秦之旧

虽有马、郑诸儒为之章句(见晋书三十刑法志)

并未偿以儒家经典为法律条文也”

两汉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

中国的刑律由汉九章律经魏律、晋泰始律、北魏正始律、北齐律、隋开皇律的增改

到唐律发生了具有根本性的变化对于这个变化

宋代闻名学者叶大庆在其《考古质疑》中说:“及唐律出

后世咸以为善”

“律准乎礼

旨要而文简”《明史?刑法志》也说:“唐撰律令

一准乎礼以为出渗入渗出”清代闻名学者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也说

“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渗入渗出

得古今之平” 张晋藩先生指出:唐律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已臻成熟和定型

可以新华网评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

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

可以体验礼是溶化于法的

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

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如同《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和“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唐代立法的原则

已成公论

有的学者用“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来表述 不过

唐初太宗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与董仲舒的思想相同

主张“任德教而不认刑罚”

这与“礼法并用”是有区别的 对“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句话的理解

也不能把德礼和刑罚并列

或仅有先后之别刑罚只是德教中的一个环节

或德教的一方面体现cwb1什么意思或者说

刑罚是德教中的刑罚

刑罚必须符合德教的礼义

即荀子所谓的“义刑”“义杀”是也 对唐初刑律主导思想的这种熟悉

可以在唐人吴兢编撰的《贞看政要》这本记载唐太宗和群臣问答录中得到证实唐太宗在贞看元年说:“朕观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

国祚延长

任法御人者

虽救弊于一时

败亡亦促既见前王成事

足是元龟

今欲专以仁义诚信为治

望革近代之浇薄也”贞看二年

太宗又讲道:“为国之道

必须抚之以仁义

示之以威信

因人之心

去其苛刻

不作异端

自然安静” 太宗名臣魏征也主张“圣哲君临

移风易俗

不资严刑峻法

在仁义而已故非仁无以广施

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

正身以义

则其政不严而理

其教不肃而成矣然则仁义

理之本也

刑法

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

犹执御之有鞭策也

人皆从化

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

则有鞭策无23岁副局长的新闻所用”魏征还认为:“遭良吏

则怀忠信而履仁厚;遇恶吏

则怀奸邪而行浅保忠厚积则致太平;浅薄积则致危亡是以圣帝明王

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也”

从唐代的立法实践来观

《唐律》及其《疏议》体现出的主导倾向是维护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思想 刘俊文教授对唐律的研究表明

唐律的实质

也是唐律的最大的特征是“一准乎礼”

而礼的精神最根本的是两条“别贵贱”、“异尊卑”

也就是等级制和家长制一部唐律

就是从维护这样两个制度出发

构建了严密的刑律体系刘俊文教授把唐律的“等级制”高度概括为十二个字:“严别君臣

优崇官贵

异罚良贱”;把唐律的“家长制”也高度概括为十二个字:“亲属一体

五服制罪

尊长优越”刘俊文教授并用唐律中的大量条文充分而有说服力的证实了他对唐律实质的高度概括 陈鹏生教授指出:“唐律修撰以礼为指导

唐王蒙1500犯规律条文多源于礼

唐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为礼所左右所以说

礼是唐律的灵魂

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唐律‘一准乎礼’

这一断语是确当的

自汉中期武帝“独尊儒术”以来

虽然当时还不能对律法体例和正典条文用儒家伦理思想入行全面的修订

但在详细的司法中以及在对律典的解释中

已开始把儒家的礼义或伦理思想贯彻入去如始自汉中期的“春秋决狱”和东汉盛行的汉律章句学 “独尊儒术”对于中国律法的发展变化无疑具有导向性的作用这种居于主导地位的影响

逐渐渗入渗出到中国的律法制度中

经过魏晋南北朝隋的演入

到唐代就形成了“一准于礼”的《唐律》及其《疏议》从汉到唐中国律法的变化

主要有两个显著倾向和特征:第一

律法规定更加符合人情人道

即更加人性化

尤其更注意对儒家伦理“亲亲”“孝道”的维护

对家族内部山东青州天气侵犯尊卑秩序的犯罪惩处的力度加大;第二

律法规定注意对齐儒伦理“尊尊”“忠道”的维护

使对皇权不可侵犯的保护更加全面系统

同时也使贵贱等级制度不断的法制化

即“刑分等级”不断法制化并规范化

在定罪方面

唐律针对亲属相犯制定了许多特殊的罪名例如同样是奸淫行为

但如所奸者为“小功以上亲”

则不定为奸罪

而定罪名为“内乱”

科列“十恶”《唐律?名例律》“十恶”条规定:“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议疏》曰:“《左传》云“‘女有家

男有室

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

朋淫于家

紊乱礼景

故曰‘内乱’”又如

同样是谋杀行为或略卖行为

但所谋杀或略卖者为“缌麻以上亲”

则不定为谋杀罪或略卖罪

而定罪名为“不睦”

科列“十恶”《唐律?名例律》“十恶”条规定:“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议疏》曰:“《礼石化cwb1什么时候到期》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反

为九族不相叶睦

故曰不睦”又如

同样是杀人行为

但如所杀者为伯叔父母等期以上亲

或同样是殴人行为

但如所殴者为祖父母、父母

则不定为杀人罪或殴人罪

而定罪名为“恶逆”

科列“十恶”《唐律?名例律》“十恶”条规定:“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

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议疏》曰:“父母之恩

昊天罔极;嗣续妣祖

承奉不轻枭镜其心

爱敬同尽

五服至亲

自相屠戮

穷恶尽逆

绝弃人理

故曰恶逆”

唐律不仅对亲属相犯设专门的罪名列渗入渗出“十恶”

不在“八议”等论赎之限

对犯“十恶”者

一律施以重刑

罪在不赦在量刑幅度上甚至比秦律更加严厉如《秦律》规定:“殴大父母

黥为城旦舂”《法律答问》有:“今殴高大父母

可论?比大父母” 唐律秉承汉律对不孝罪的处淄博青州新闻罚

不仅严厉而且范围宽:《唐律?名例律》“十恶”条规定:“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

身自嫁娶

若作乐

释听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

匿不举哀

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对上述列举不孝行为

唐律都给予严厉刑罚如“诸告祖父母、父母者

绞”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

绞殴者

斩过失杀者

流三千里;伤者

徒三年” “诸祖父母、父母在

而子孙别籍、异财者

徒三年” “诸居父母丧

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

徒一年”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

徒三年” “诸闻父母若夫之丧

匿不举哀者

流二千里;丧制未终

释听从吉

若忘哀作乐

徒三年;杂戏

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

各杖一百闻期亲尊长丧

匿不举哀者

徒一年;丧制未终

释听从吉

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

各递减二等卑幼

各减一等” “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

徒三年” 即使对祖父母、父母或丈夫被杀后私自和解的

也要给予严惩“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杀者

私和者

流二千里;期亲

徒二年半;大功以下

递减一等受财重者

各准盗论虽不私和

知杀期以上亲

经三十日不告者

各减二等” 唐律对侵害父权的其他一些行为也给与一定程度的处罚如对财产权侵害的保护:“诸同居卑幼

私辄用财者

十疋笞十

十疋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对主婚权侵害的保护:“诸卑幼在外

尊长后为定婚

而卑幼自娶妻

已成者

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

杖一百” 又如对侵害教令权的保护:“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

徒二年” 对于祖父母、父母在教责子孙时致死致杀

则予以宽宥“若子孙违反教令

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

徒一年半;以刃杀者

徒二年……过失杀者

各勿论”

除上文所列唐律对父权和孝道保护的律文外

在史载的一些司青浦废品站火灾法案例中

也体现对父权和孝道的偏重如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汉以春秋决狱之例”中记载:“建初中

有人侮辱人父者

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

自后因以为比

是时遂定其议

以为轻侮法”《魏律考》“不孝”中记载:“甘露五年

太后诏曰:夫五刑之罪

莫大于不孝夫人有子不孝

尚告治之”《晋律考》“晋以春秋决狱”中记载:“时女子李忽觉父北叛时杀父(周)处奏曰:觉父以偷生

破家以邀祸

子圉告回

怀嬴结舌

忽无人子之道

证父攘羊

伤风污俗

宜在投畀

以彰凶逆

俾刑市朝

不足塞责奏可

杀忽”这个案例

大有“孝”重于“忠”的味道对大义灭亲的女子砍了头周处还认为“俾刑市朝

不足塞责”《后魏律考》“魏疑狱以经义量决”中记载:“时雁门人有害母者

八座奏轘之而潴其室

宥其二子虬驳奏云:君亲无将

将而必诛今谋逆者戮及期亲

害亲者今不及子

既逆甚枭2010年2月17日地震獍

禽兽之不若

而使禋祀不绝

遗育永传

非所以劝忠孝之道

存三纲之义……奏渗透

世宗从之” 这个案例说明对不孝罪也应如不忠罪一样实行连坐《旧唐书?刑法志》记载长庆二年为父击人致死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

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

宪征之

莅承醉拉宪

气息将绝宪男买得

年十四

将救其父

以莅角抵力人

不敢撝解

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

后三日致死者准律

父为人所殴

子往救

击其人折伤

减凡斗三等;至死者

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

非暴;击张莅是心切

非凶以髫□之岁

正父子之亲

若非圣化所加

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

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

原心定罪;《周书》所训

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

动符至孝

哀矜之宥

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

合分善恶”赦:“康买得尚在童年

能知子道

虽杀文迪雅英文人当死

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

恐失原情之义

宜付法司

减死罪一等”此例说明司法往往“以孝原情”而突破律典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