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的法律关系
垫资是一种先将自有资金垫付再结算回来的行为。
过桥是针对借款到期无资金归还就找一笔资金来周转,新放贷款再归还。
拆借是借款的一种方式,按天结算。
1、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与抵押相对应。
2、垫资,一般用在工程项目上,一般建筑公司都要垫资。
3、过桥,一般都是转贷资金做的,用于帮助企业归还贷款,一般期限较短、收益也较高。
4、拆借一般用于金融机构间,由于都是短借,因此以天为单位
补充:这四者都属于金融机构用语,但是没有任何关联,也谈不上区别。
扩展资料:
一、从商业银行开展过桥贷款业务的实践来看,该项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仍然是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从属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法律关系主体上,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一对特殊的主体。从中国的实践来看,过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它们与银行之间存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
预上市公司应是其募股方案已获得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即将上市的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是承销商,它与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之间签订承销协议,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2、过桥贷款的担保方式既可以是信用担保,也可以是质押担保。银行之所以愿意接受券商的信用担保,是因为该类券商通常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状况健康,盈利能力较强,资信水平较高,运作相对规范。当然从维护银行债权利益的角度来看,质押担保的安全性要高于信用担保。
3、过桥贷款法律关系的构建是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未来募集资金计划的批准为前提。
换言之,如果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的未来募集资金计划尚未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则不能申请过桥贷款,因为银行对过桥贷款的风险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募集资金项目在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
4、过桥贷款是由银行向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属于短期融资,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过桥贷款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主要用于满足募集资金尚未到位情况下前期所需的资金支出。
二、过桥资金特点:
1、期限短,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2、含金量高:对于资金运作而言,对使用方相当重要,起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3、资金回报高: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高。
4、风险较容易控制:由于过桥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
四、垫资的期限:
一般个人的期限都是短期的,最长为1年;采用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没有逐月分期还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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