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有探亲假吗?

 赵女士问:我单位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请问我单位需要执行国家关于探亲假的规定吗?    律师答复:《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苏政发[1981]149号)中又授权各地、市对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根据本地区实际作一些原则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探亲假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民、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类型的非公单位探亲假适用目前无法律依据,对于非公单位探亲假的争议,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则应按规定或约定执行。  辞职30天内  尚有反悔的余地  王先生问: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反悔,其是否有权撤回已递交的通知?    律师答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招聘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  应注意哪些管理问题?  冯先生问:我公司在某些岗位招用了一些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请问在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答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自行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应认定双方形成了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双方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劳动者要求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的,司法实践中不予支持。  特邀律师简介  谢厚学律师,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长,擅长办理劳动争议、公司法、财税法等业务,成功办理过劳动争议等案件百余件,现受聘于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利勃海尔机械(徐州)有限公司、江苏华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参与为天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维斯塔斯(徐州)铸件有限公司、徐州观音机场总公司等三十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劳动用工专项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