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无生活来源。想办理遗属供养,有什么具体规定?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子女,必须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因残、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由遗属个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未满十六周岁的提供出生年月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经死者原工作单位审核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后,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方可按规定标准享受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 劳动法在第九章首次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社会保险和福利进行了规范。在此精神指引下,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也陆续出台。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处于弱者、被动地位的劳动者,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来源的劳动者遗属,也规定了用工单位发放遗属津贴给以生活救济的义务。该救济义务除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为基础外,还以劳动者遗属完全无劳动能力、确有生活困难等情形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