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服务设施的公***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治、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停车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职责。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第八条 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提高停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 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公***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停车场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停车场。第十二条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文化服务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进行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