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物保有哪些

非典型性担保是相对于典型性担保而言的,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下的典型性物保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和留置权,典型性人保为保证,典型性金钱保为定金。非典型性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其名称和内容的担保,是当事人利用典型性担保之外的现有法律制度,所作出的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相应安排。其中物保有让与担保、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等,人保有保兑仓交易、流动性支持、买回等。(一)司法文件中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2.《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是否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很大争议,最终未规定主要考虑:“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物权法对动产担保已经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如动产抵押、质押和留置,可以解决动产抵押的需要。”本次民法典编纂即《民法典(三草)》物权编亦未对让与担保制度作出相应规定。所以上述两份司法文件中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是当前甚至未来一段时间指引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