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进行环评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保障市政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旅游禁采区、防洪禁采区、水源保护禁采区、生态禁采区、水工程安全禁采区)和可采区(公益性可采区、商业性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可开采深度;
(四)可采区内采砂机械的控制数量;
(五)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六)确保水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
河道采砂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二)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主河道抛弃堆积砂石、废料;
(二)汛期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三)采挖后的河床必须进行整理修复,保持河道底平、坡顺、生态和谐,不影响行洪安全,符合航道要求;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土料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
(五)按规定要求使用采砂机械设备开采;
(六)河道采砂要严格执行弃渣处置方案;
(七)按规定交纳规费和税费,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