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结束了质疑有效吗
公示期限过了,被告当然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但是当事人不能提出异议。
只要被告人有正当理由,就可以向负责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异议,但是如果没有关键证据最好还是不要这样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的裁定,人民法院不得上诉。当事人应诉后,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案件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当根据职权决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在辩护期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但可以依职权审查案件的管辖权。
如果是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