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也是当事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种情况下诉讼纠纷的审判准则。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也意味着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以自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权利或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因此,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甲和乙自愿的达成关于小汽车的买卖合同。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具有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事人只有利用这一主体资格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去,才能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同时,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当任何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和救济。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如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