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影响力
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
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该书***十一讲,阐述了责任的早期形式、刑法、侵权法、普通法中的受寄人等内容。
1879年冬天,霍姆斯接到波士顿的罗威尔学社(Lowell Institute)的邀请,请他在六周的课程中发表十二次讲座。当时他还只是Shattuck,Holmes and Munroe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最初霍姆斯有点犹豫,但最后还是接受了这个邀请。
因为,在此之前,他已经写作过不少相关论文,他觉得,开设这次讲座,可以让他有机会将这些论述整合为一本著作。在次年夏天(1880年),霍姆斯就开始写作,1880年11月23日发表第一讲。这些讲稿于1881年3月经整理出版,即为《普通法》著作。
关于为何要撰写这样一部法学著作,霍姆斯曾经私下向他的朋友解释道,“在撰写这些文章时,我是打算间或地归纳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概念,并对之进行一种全新且更具根本性的分析——也是为了构建一种全新的法理学或者撰写关于普通法的第一部全新著作”(致友人西季维奇的信,187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