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现在女性婚后可否自愿冠夫姓
姓名权,是中华人民***和国国民的公民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法第120条规定了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完备的姓名权保护法律规则。自然人成年后,有权依自己的意志变更姓名,他人若无端加以阻挠,将构成侵权。
——上述为总则,在入学、结婚、离婚等任何环节,均受到完整的保护。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上述立法原意的体现。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