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发展概况
(一)海商法萌芽阶段
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Rhodians)和腓尼基人(Phoenicians)即开始在欧非亚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当时的罗德岛是地中海航海贸易的中心,许多海事案例都在此地解决,形成了一部习惯法,称“罗得法”(LenRhodia)。其中包括有关海损分担和海上保险的规定。这标志着古代海商法的萌芽。
(二)海上贸易管理阶段
中世纪是海商法显著发展的时代。形成的惯例和习惯对近代海商法影响较大的有:
1.《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
2.《海事裁判例》也称《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
3.《维斯比法》(Law of Visby)
4.《海上指南》(Guide-Line of the Sea)
5.《英国海事黑皮书》(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三)国家制定海商法阶段
17世纪,随着许多国家纷纷争取民族独立,城市经济开始向国家经济转化。这种转化也影响到海商法,各国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先后制定了该国海商法(National maritime law)。最有代表性的是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王制定的《海事条例》(Ordonnance de la Marine),它后来成为1807年《法国商典法》中海商篇的基本内容,并对他国海商法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
(四)海商法的国际统一阶段
自20世纪以来,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 Maritime Internetional,CMI)、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下,国际上已制定的国际海事公约、修正案、决定书有上百个。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条件不统一,实现各国海商法的完全统一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一)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的趋势。
(二)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的趋势,使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四)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知识复合型转变。
(五)当代海商法出现向海法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