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者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3个月;

2、5年以上的为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4、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5、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6、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7、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8、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内恰逢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是根据自己的工龄进行计算的,并且和自己生病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在医疗期间,也会发放一定的工资,如果时间较长,那么发放工资就会较少。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