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国古代历代监察机构名称

御史府、少府衙门、御史台、都察院。

1、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御史府,或称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官位居丞相之后,与丞相、太尉一起,并称“三公”。御史大夫参议国之大政,主要职掌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纠举和弹劾违法犯罪,维护朝纲,整饬吏治,还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司法权力。

2、西汉建立以后,御史府仍设在少府衙门,御史大夫位尊权重,朝议时,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司隶校尉,享受“三独坐”的尊崇。

3、在总结前朝监察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唐朝建立了稳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体制建构,体现了独立、制衡的分权理念。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4、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对后世具有极大的影响。宋朝沿袭了唐朝监察机构的建制,但是扩大了言谏机构的职权行使对象,将原来谏官谏诤的对象皇帝,变成了文武百官,其职权扩展到御史的职权范围,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为明清科道合一开了先河。

5、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书是元朝最高行政机关,枢密是元朝最高军事机关,御史台与这两大中枢机构鼎足而三,一直为后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机构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创制。

6、明朝的监察机构同样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鼎足而立。为了巩固皇权,明朝于洪武年间对监察机构进行重大改制,废除了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为长官,使监察权力更加集中。

7、清袭明制,都察院仍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六科成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

扩展资料:

监察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

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关乎监察系统的权威性,直接影响监察体系的整体效能。

古代帝王正是从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认识到监察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预防和惩治权贵官僚的恣肆贪婪、削弱和牵制对中央政权不利的地方势力、保障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的重大作用,因此高度重视监察,把御史台(后为都察院)的地位,提升到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军事机关并列的位置。极端君主制的发展,促使监察机构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逐渐从一个品格不高,甚至没有独立衙门的监察机关,跃升为独立的、极具权威性的监察机构,职权不断扩大,以至于无所不监,无所不察,保证了监察的整体、有序和监察效能的发挥。

监察机构对权力的制衡作用,有利于约束官吏的不法行为,督促各级官吏恪尽职守,澄清吏治,提高政务效率。所以在清末“仿行宪政”进行官制改革时,明确肯定了以监察院制衡内阁,最终保留了都察院的建制,只是裁撤了都察院的员额。

参考资料:

人民网-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演变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