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解决市场失灵的弊端
民商法在解决市场失灵的弊端如下:
1、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在维护公民权利时,无法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而对于在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不确定的客观因素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致体一些连锁反应或消极后果的出现。伸得市场利益的划分出现不均衡现象,导致现代民商法在维护公民权利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经济的风险,极容易造成市场失控、难以管理的消极影响。
2、维护市场竞争中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制定民商法的主要目的。同时也是现代民商法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在保护个人经济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然而在庞大的市场经济体下面前,个人的经济利益极其容易被忽视,造成堆积现象,加剧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并造成了社会财富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这一消极现象,使得适合会注意经济市场容易出现垄断现象国与此同时,现代民商法主要是将保护个人自由财产作为当前的主要责任,并没有将如何分配社会财产纳人民商法的保护范围,若是在分配社会财产这一环节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将会严重影响现代民商法树立起的公平公正理念,不利于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使得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且不受现代民商法的掌控,对维护弱势群体自身的各项权利带来严重阻碍。
意大利商法学家维万德认为民商分立违背了社会生活的统一本质,从而也违背了正义。因此商法必须引进民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