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一周总结

一、反托拉斯法:是否有罪取决于如何解释

《谢尔曼法》第一部分:合同联合或密谋限制贸易即非法。

上述法律的释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只要是从事限制贸易活动就是非法的。

《谢尔曼法》第二部分:垄断或企图垄断为重罪。

上述法律的解义为每个垄断获取企图垄断的企业应该被责以重罪。

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我看来,规定的太过于绝对,且没有一些限定词语,所以,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必然会存在履行不能活判断不能的问题。

基于此,文章提出了反垄断法执行重点不在于证据,而在于如何解释(包括如何解释证据本身)。即在实践操作方面,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具体判断,而非僵化的套用法律和事实。

二、法律经济学的缘起

经济学家介入了反垄断法的研究以后,不仅给反垄断法提供了一个暂新的视角,而且还催生了一门新的交叉学科,那就是法律经济学。

历史总是存在很多的偶然性,因为这些偶然性才诞生了一些新生的学科,并开创了一个领域。

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为戴瑞德,但是,如果没有李维教授的赏识,戴瑞德这块金子也不会发光,特定的时刻配合上一个贵人,一个伟人就会被造就了。

三、法官的智慧是一种地区竞争力

不要忘记,在讨论的时候不要忽略了那些重要的隐形的因素。因为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规定导致了法官不同的裁判思路,而这种裁判思路就会对企业的选址造成影响。

四、恶意收购的重要功能

要想明白一件事物的功能,首先要学会区分,这件事物是什么,以及不是什么。而且我们通常理解的“恶意收购”和经济学中的恶意收购亦是具有不同含义的,因为经济学中的恶意收购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资源分配的事宜,只是在收购的过程中所采取的途径和技巧利用了人性。

五、清官难断家务事:环联公司案

一个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也要考虑以这样的法律适用所做的判决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尤其这个影响在经济学层面上所造成的影响更是需要关注和考虑的。

范高科案阐述了两个原则,一个信托原则一个商业判断原则,两个原则在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同的,所以,如果单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二者孰对孰错是无法认定的。但是,放在一个大的和长远的环境里面,二者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将会有更大的不同。

六、信托原则和商业判断原则

信托原则通俗来说一仆不侍二主,即管理层凡事需要提股东的利益着想,企业的经营者要时刻把自己想象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商业判断原则通俗来说就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即企业的所有者对其所请的专业团队要信任,要相信专业团队做做的商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