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宪法解决具体案件对不对

目前,我国存在宪法直接适用论。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件相联系,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具体法律事件进行评价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过程.在 这一过程中,法律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作为法律之一种,宪法适用也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

就合宪性解释而言,它是以宪法为标准 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此时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

法律适用原理决定了宪法直接适用:法律适用的核心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职权时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尤其指人民法院处于裁判者( 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来运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的过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作出裁判.由此,在法律适用原理作为理论支撑的前提下,法律适用只能是直接适用.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不仅适用于普通法律,同样也适用于宪法. 因此,宪法适用就是在实践中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宪事纠纷或宪法争议之中,这当中也必然要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从处理具体案件与解决争议的角度来看,宪法的间接适用则更侧重于将宪法规范运用到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当中.宪法就像与普通法律的适用是一样的,“宪法是直接适用”的.

宪法的适用和普通法律的适用呈现出了诸多差异.其一,宪法适用的主体更广.宪法适用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而法律适用的主体一般不包括立法机关. 其二,宪法适用的对象更为宽泛.宪法适用的对象其实就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事关系.主要是两种一是国家机关或政党之间的权限争议,也即因权力与权力冲突产生的关系.一是国家与公民间的宪法权利关系,也即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冲突产生的关系.德国宪法“第三人效力”理论中,宪法也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普通法律适用的对象范围比较狭窄且具体.重要的是,普通法律本身也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即宪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而普通法律不可能适用于宪法.其三,宪法适用要遵循特殊的原则.一方面是穷尽原则,只有在用尽普通法律或者基于立法解释就某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宪法,若有普通法律的规定则必须首先适用普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