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原理及其实践意义。
答案: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五种效力,它们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同组成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完整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即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行为只有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才能达到其应有的目的,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准则,并为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审查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五种效力中的每一种效力都是后列效力的前提,也是前列效力的目的,它们***同组成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完整内容。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受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决定的效力。相对于其他效力而言,它是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而言的、意思表示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效力,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首先,它是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非针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而发生的一种法律效力。其次,它是行政主体意思表示过程中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效力,而非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才发生的法律效力。所以,它是其他所有效力的前提,正是由于这一效力在先,才会产生其他效力。最后,这种效力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维护和分配公***利益的行为。基于公***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的主导地位,代表公***利益的行政主体在地位和权利上优于个人利益的主体即相对人。这就决定了行政主体能够单方面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即单方面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行政行为在其作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行政主体单方面设定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即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