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法律规定
此规定为房地一体的原则。
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