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怎样保证垃圾分类的强制实施?
20世纪90年代,德国出台《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提出包装废弃物管理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最终处置”的顺序进行,并设定了不同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目标和时限,强制性要求包装生产商、销售商对包装回收***同负责。该办法还制定了包装废弃物从收集到最终处置的量化标准,比如规定80%的包装废弃物和100%的运输包装必须回收利用,使包装处理的每个环节都有具体标准可依。德国还出台《包装回收再生利用法》,要求除了包装生产商外,从事运输、代理、批发商、零售的企业也必须负责回收包装物。
欧盟其他国家也制定过有关包装回收的法律规定和策略。法国早在1994年出台的《包装废弃物运输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义务将废弃的包装物主动交给生产商或零售商回收处理。
在荷兰的《包装条约》中,特别要求企业支付部分费用来支持国家实行环保计划。
针对过度包装的问题,英国制定了针对包装物的相关规定,要求包装物在满足商品的卫生、安全要求以外,不得添加过多的包装。
内容引自:《环境与生活》杂志《快递大国撞上包装垃圾》一文,作者:刘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