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女犯人最怕什么刑罚?为啥宁死不受这种刑?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还有某一些太过残酷的摧残身心的法律,可是从中国的历史来研究呢,古代在处罚女犯人上相对来说比较残酷,手法也是更加残忍。

大家也许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一个词:杖刑,也就是“打屁股”。明清时期仍然保留这样的一种刑罚,而且手法更加变态。

如果要说变态在哪里,那就是女犯人若为涉嫌通奸等罪行的,必须“去衣受杖”。换句话说,就是要脱去衣物受刑。

在古代封建社会中,女人千万不可以沦为女囚,老百姓已经有了穿衣遮羞的观念。裸刑处决不只是夺取了女人的生命,同时也是在贬低她的身份,侮辱她的人格。古代女性的地位一向比较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往往被天下人不齿,所以这种裸刑处决不仅仅被当时的人认为是有伤风化的,并且是被官方和民间接受的。

在古代社会,女人一旦沦为犯人,情节轻的话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者叫做打屁股;重的话就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也就是“卖肉”。而在牢狱里被牢头玩弄更是家常便饭。

这种刑罚不但给女囚犯带来巨大的肉体伤害,还给女囚犯非常大的精神伤害。在明清时期贞操观念盛行,在这种情况下,女犯人有的不堪人身侮辱,有的当场寻死,有的回了家后自杀,人间悲剧一幕幕上演。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妇女要是犯了通奸罪,往往被判处脱裤子、当众裸体受刑的刑罚。有了这一条规定,如果邻里乡亲之间有点矛盾结仇结怨的,有人就会捕风捉影,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兵来逮捕被告的妇女。到了受刑那天,原告召集了亲友,一起到公堂“看打”。

有时候还没有升堂,受了贿赂的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解开裤子示众“晾臀”,有时候刑罚已经结束,还不许妇女穿裤子,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卖肉”。那个时候还有一种惯例,被告的妇女必须赤脚穿过过道。在大厅之前,敌人就会趁机鼓励流氓小孩脱下这个女人的鞋子,裤子也脱了,还不允许妇女穿裤子,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卖肉”。

在那个崇拜“三寸金莲”的时期,许多女人的脚丫和鞋子是非常私密的。很少有女人在经过的羞辱还能继续苟活于人世。或许这对她们的伤害或许还要比凌迟所造成的痛楚还要深。

隋朝末年,巾帼女英雄陈硕贞是当地百姓的崇拜对象,崔义玄在处死她之时将其当众凌辱后才行肢解刑,无非是想摧毁她的形象。对于陈硕贞来说当然极大的侮辱。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对于人体的传统美的欣赏。不管是男还是女,都会将裸体被窥一事视为极其羞耻的事情,特别是女性。

这也就是为什么她们害怕那种刑罚,宁愿死也不愿受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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