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可以不准撤诉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一、修改后,原告滥用诉权将被遏制,以后还真不是你想撤就一定能撤的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一看要败诉就想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不准撤诉了,这是新规。

二、民事诉讼中不准撤诉的情况: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

2、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撤诉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撤诉:

1、双方恶意串通撤诉,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如实体法规定违法合同的处理除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缴财产,若双方违法,应没收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库。所以若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不准撤诉。

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强调市场调节,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如撤诉的后果违背了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指令性计划的,应裁定不准撤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反了社会公***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