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问:唐朝的主要立法。

答:(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问: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问:《唐律疏议》的结构。

答:(1)律文。即法律条文,十二篇,502条。

(2)疏议。即解释律文,三十卷。

(3)问答。作者对可能出现疑问律文的疏议部分,采用问答的方式,对问题作进一步阐释。

(4)注。作者对律文的解释比较抽象的地方,再用赎议的方式加以解释。

问:《唐六典》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在中国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具有深远影响。

问:唐朝对科举制度有何发展完善?

答:(1)扩大考生来源,参加考试的由国子监和州、县学的生徒,还有不在学的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由州、县举送中央的乡贡。

(2)增加考试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道举、童子八科。

问:唐朝科举制度的意义何在?

答:(1)打破了魏晋以来“门第”界限,改变了“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中小庶族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仕创造了条件;

(2)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权,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问: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什么?

答:(1)体貌丰伟;(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4)文理优秀。

问:唐代封建制五刑。

答:(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问:唐代管理犯赃罪的种类。

答:(1)受财枉法赃,是指官吏受人请求收人财物违法处断公事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赃,是指官吏受人请求收取财物,对所请求之事并未违法处置。在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较轻。

(3)监主受财枉法,是指官员接受下属或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

问:唐代法律规定的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

答:其他物权的取得,除了买卖、继承、增予等方式外,还有:

(1)山野之物的取得,以先占为取得原则。

(2)宿藏物即地下埋藏物,应与地主均分。如果是古器物,须送官府,官府给一定酬金。

(3)阑遗物,应归还原主。

(4)漂流物,先招人认领,原主要给予捞的人补偿;若无人认领,捞的人取得所有权。

(5)孳息物,应归原主。

问:唐代法律规定违律为婚的情况。

答:(1)同姓不婚; (2)非同姓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

(3)不准与逃亡妇女为婚; (4)不准监临官与辖区内之监临女为婚;

(5)不准良贱为婚; (6)不得妄冒为婚,如有意隐瞒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

问:“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答:(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状和财产的多少定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4)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粟;

(6)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问: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答: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问:唐代御史台的组织。

答:(1)台院。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2)殿院,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

(3)察院,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问:唐律的刑法原则。

答:(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3)同居有罪相为隐。

(4)***犯区别首从。

(5)二罪以上俱发,合并处理。

(6) 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7)断罪无正条

(8)化外人相犯

问:唐律十二篇的篇名。

答:第一篇《名例律》;第二篇《卫禁律》;第三篇《职制律》;第四篇《户婚律》;第五篇《厩库律》;第六篇《擅兴律》;第七篇《贼盗律》;第八篇《斗讼律》;第九篇《诈伪律》;第十篇《杂律》;第十一篇《捕亡律》;第十二篇《断狱律》。

问:唐朝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礼刑并用。唐太宗李世民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魏征和封德彝辩论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由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就是以礼刑并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高宗李治继承“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德礼”而设的遗风。

(2)法令简约。法令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唐统治者认为隋朝败亡的原因之一就是法王太密,所以唐历代统治者提出“简而易从,约法之章,疏而不漏”的立法指导原则。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罪犯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唐统治者以隋灭亡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采取宽仁慎刑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制定的《贞观律》是封建社会对同种罪行处罚最轻的法典。

问:《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答: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欧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问:唐朝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有哪些?

答:(1)议,即八议。指八种人除了犯“十恶”罪以外,可以享受“议”的特权。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人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大臣集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上请者的限制比享受“议”者严格。

(3)减,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问:试述“十恶”。

答:“十恶”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企图推翻唐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图谋叛国投降敌方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了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本非血缘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被弃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家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问:《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

答:(1)体例完备,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法典。

结果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律》和其他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纵观唐律篇目的排列顺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2)用刑持平。

首先,主刑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其次,唐朝处决死刑的方法比历代律典少,指有绞和斩两种。

再次,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

最后,设立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问:《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答:(1)唐律将秦、汉以来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

(2)唐律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3)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的《高丽律》和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

(4)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古代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