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服务水平,建设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四川省区域中心城市,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公***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绿色发展、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城市管理目标,明晰城市管理事权,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互通、资源***享、考核评价、经费保障、应急处突、责任追究等机制,形成管理、服务和执法工作合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其权责清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城市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整合城市管理服务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和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动员社区(村)成员参与城市管理和服务,落实基层自治责任,改善人居环境。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可以通过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有权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七条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法定手续,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快速发现、快速报告责任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快速查处机制。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相关报告、举报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等措施。第九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等制度,对违法建设工程,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予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施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