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房产佣金法律有规定付多少佣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

现行对支付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主要有(不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内资企业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对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的个人有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限制。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三、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