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法典绿色原则

国家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本条明确了绿色原则的调整范围和效力属性。这里的“民事主体”,主要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关于“应当”。“应当”是对民事主体的义务性要求。法律规范中的“应当”既包含“正当”,又包含“必须”。

3、关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里的“有利于”可以理解为“无害于”或“有益于”。同时,本条还明确了绿色原则的实质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里的“资源”应当是指自然资源,“节约”主要是指减轻地球生态系统负担。绿色原则具有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的双重面向。

民法典实施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国家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