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约没有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但是法律要求,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男女才形成真正的夫妻,其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对订婚后的退婚是否有保护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订婚,又称婚约,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订婚原本与婚姻包办有相关性,但不是绝对性。订婚通常包含以下事项:1。双方父母见面协商订婚事宜,主要是订下黄历和男方的聘礼多少。由于各地风俗习惯和生活水平的不同,不同地区的聘礼数额并不一样。2。订婚日到结婚还有大把的时间的,在这段时间里就是要添置两人结婚所需要的东西,具体都有什么也是在订婚之时确定的。3。但在大多数地方,订婚已经被演化为“会亲家”。只是在结婚之间的半年以内,双方家长及直系亲属聚在一起,吃上一顿饭,目的是对孩子结婚的日期,和双方对于孩子婚姻的要求(即丑话说到前头),如果是双方家乡风俗有所差异,还要商定一个***同的迎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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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