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贩治理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不得非法占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条文注释

非交通活动主要是指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商品展销、体育活动、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为了加强对道路的管理,制止和减少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需要占用公路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设置广告、指路牌、堆物作业、搭棚和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