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成本法核算包装物的方法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来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案例]
松本(汕头)纺织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月初账面反映,“包装物”成本69000元,“材料成本差异——包装物”科目贷方余额3000元,2002年10月份有关包装物收发的经济业务如下:
10月1日购进包装物一批,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包装物的计划成本11000元。
10月2日生产领用包装物一批,计划成本2000元。
10月3日企业销售产品时,领用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计划成本为500元。
10月4日企业销售产品时,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计划成本400元。
10月5日仓库发出新包装物一批,出租给购货单位,计划成本为4000元,收到租金702元,存入银行。
10月6日出借新包装物一批,计划成本为2500元,收到押金351元,存入银行。
10月29日出借包装物逾期未退,按规定没收押金351元。
10月30日出租包装物收回后,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收回残料入库,价值100元。
10月31日按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结转本月发出的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要求解答]
松本(汕头)纺织有限公司2002年10月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
松本(汕头)纺织有限公司2002年10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10月1日
借:材料采购——包装物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包装物 11000
贷:材料采购——包装物 10000
材料成本差异——包装物 1000
10月2日
借:生产成本 2000
贷:包装物 2000
10月3日
借:产品销售费用 500
贷:包装物 500
10月4日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
贷:包装物 400
10月5日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0
贷:包装物 4000
借:银行存款 702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10月6日
借:产品销售费用 2500
贷:包装物 2500
借:银行存款 351
贷:其他应付款 351
10月29日
借:其他应付款 351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10月30日
借:原材料 1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100
10月31日
[计算分析]
材料成本差异率=-(3000+1000)/(69000+11000)×100%=-5%
领用包装物应分摊差异额分别为:
生产领用:2000×(-5%)=-100(元)
出售(不单独计价)500×(-5%)=-25(元)
出售(单独计价)400×(-5%)=-20(元)
出租: 4000×(-5%)=-200(元)
出借: 2500×(-5%)=-125(元)
[会计处理]
松本(汕头)纺织有限公司2002年10月3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100(红字)
其他业务支出 150(红字)
产品销售费用 220(红字)
贷:材料成本差异 470(红字)
[分析指导]
松本(汕头)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掌握两点:
一是发出包装物的成本,应按其用途的不同分别进行结转;
二是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时,应在期末按照发出存货的用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