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事先书面征求什么意见

雇主给予员工开除处分前,应当征求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包括职工代表、工会等组织。如未得到其他人员意见,开除处分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事由进行。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前提是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职工的申辩和相关人员的意见。“相关人员”的定义并不明确,但通常会包括职工代表、工会等组织,他们作为职工的代表会对开除处分有所了解,并能够对职工的案件提供适当的反馈。因此,如果雇主在给予员工开除处分之前未征求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其开除处分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如果职工认为开除处分没有依据,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未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但已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该怎么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已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申请,但未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则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认为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先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救,如重新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补救,则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裁定其开除处分无效。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是一件非常严峻的事情,需要在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后进行决策。如果未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则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而导致战后诉讼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前提是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职工的申辩和相关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