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该不该对学生负责,求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2010年12月13日进行修改。

其中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可见,根据过错责任由学校和监护人分别承担,至于各自承担的比例,要按发生事故的具体情节来确定。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十三条有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