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将法律两字合用的是?
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是西周中期的《吕刑》。
其实,远在夏商时期,我国就开始有了法律的雏形。其时,人们认为:“刑”仅仅是刑罚,它必须同礼的规范相结合,即用它来制裁违礼者,才能构成法律的规范。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法律内容,随着宗法制度的确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刑法原则。首先是提出了“赎刑”的原则。《朱子大全?舜典象刑说》中认为,《吕刑》中对赎刑详于说明,强调赎是一种易刑宽宥方式,赎因罪而定其标准,“使入财而免其罪”。但并非因疑而致赎;其次是确认了二罪俱发,轻重有权的原则,所谓“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并且在司法经验的积累中,提出了刑罚根据形势变更而相应轻重的所谓“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第三是强调任用法官的两条基本原则:“唯良(心术端正)折狱”与“哲人(明晓法律)惟刑”,制定针对法官的“五过之疵”,并且禁止以罚金为手段聚敛财富。
在西周中期,奴隶主统治者就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把各种违礼行为大致分为“正于五刑”、“正于五罚”、“正于五过”的不同处分方式,这就把礼的规范与刑罚方法相对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在礼法的分化道路上迈出了最初的一步。随着将某种违礼行为与刑罚手段的固定结合,构成最初法(今天意义上的)的规范,遂在礼中产生了法的萌芽。这就是“刑书”最早的内容。这种所谓“常刑”,反映了成文法因素在礼的规范母体中的孕育过程。
《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国诸侯甫在任王朝司寇时,受命而作的一部“刑书”,即《尚书?周书》篇中所载的《吕刑》。是在《尚书》中以一篇的形式而流传下来。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直到春秋末期,法的萌芽才完成了其量变的过程,随着“礼崩乐坏”,开始冲出礼的母体束缚,进而取得一种新的价值观念。战国之初,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甚至像邓析的私造竹刑,均标志着法的独立。这些刑书、刑鼎,把罪与刑固定地连在一起,中国最古老的“罪刑法定”宣告了法脱离礼的独立。而这一变化过程中值得后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尚书?周书》篇中所载《吕刑》,也许是西周百年后第二次大的立法。传统的“礼+刑”这一古老的法律规范结构,使得后人看来,传统法律有着浓厚的刑法色彩,而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刑即法。《吕刑》的出现,预示着这一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向着今天人们所熟悉的法律规范结构的一次历史性变革。
《吕刑》是西周的成文法,也是阐述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重要史料。但《吕刑》还不是一部法典,而是中国古老的具有刑法性质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