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为何如此困难?
飞行员辞职的困境
一直以来,航空公司和飞行员发生劳动纠纷时,飞行员都会要求增加转移所有技术档案的判决,但是航空公司都会以不属于劳动合同范围为由拒绝,很多法院判决也不会支持飞行员的请求。
所以即使飞行员拿到司法判决书,解除了和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但是因为原航空公司不转移技术档案,造成事实上飞行员还是无法在任何国内航空公司就业,进而不得不向原航空公司低头。然后航空公司再撇开司法判决,重新漫天要价,要求赔偿远超于司法判决几倍的天价离职赔偿金。
这样飞行员即使浪费了两年,甚至三年,打完劳动合同纠纷官司,到头来还是一场空,飞行员还得回来求航空公司将技术档案转移。这就事实上让原航空公司有了肆无忌惮漫天要价的筹码,很多航空公司正是藉此将“无赖”发挥地淋漓尽致。
令“无赖”航空公司颤抖的咨询通告
早在2014年1月,民航局已经下发一个关于《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的咨询通告AC121-48。但是该通告并没有直接发布在民航局的网站上,也就是说,通过民航局的官方网站是查不到该通告的,而航空公司绝不会将该通告给飞行员,因为在这个通告下,“无赖”航空公司恐怕无所遁形:
在这个咨询通告中,关于技术档案的注册有以下的规定
4.1 按照CCAR-121部第691条的要求,每个运营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每一机组成员的下列记录:
A.技术档案
4.4 新雇主应要求雇佣的飞行人员提供前雇主的4.1 A项内容的副本(本文所述副本包括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并进行评估,将结果报局方审核且在局方的系统注册成功后方可实施运行。前雇主是指过去24个月内与该飞行员有雇佣关系的运营人。
4.5前雇主应向飞行人员提供4.1 A项内容的副本,以满足其参与新雇主运行的安全记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
A.飞行人员应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一)向前雇主提出安全记录副本的申请。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先解决纠纷,再提出申请。
B.前雇主运营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供安全记录副本,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提供。无故不提供安全记录副本的运营人,局方将不接受其注册新的飞行人员。
辞职飞行员的希望
应该说,民航局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尊重了《劳动法》和《宪法》,给了飞行员就业自由,让飞行员自由流动有了一些希望!
在具体实施层面,很多飞行员会问,有用吗?
其实有没有用,可以去咨询各地管理局飞标处。对于已经司法判决的结束的飞行员,从法律上和原单位早就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飞行员的人事关系确定是可以转移出来的。
而依照这个《咨询通告》所列的要求,技术档案是原单位必须在15天之内提供的,如果不提供,飞行员可以直接找原航空公司所在管理局飞标处,要求原单位不得进行注册任何新的飞行人员。
至于体检档案,只要和原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新的航空公司一般可以再建一个体检档案,具体能不能做到,要看各个航空公司的能力了。
另辟蹊径
实在不行,出国飞吧。不需要技术档案的!
执照,当然有办法解决,不然我怎么在国外飞了这么多年。